离职后违反了保密竞业禁止协议,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2019-03-16 19:02浏览量:569

听讼网)通常有一些知识型、技术型的公司会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来维护公司利益,在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时,公司都会要求与其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其目的也是为了公司着想嘛,但是有的人如果违背了这种协议原则,是不是就该承担责任呢。

公司竞业禁止协议都存在哪些

2015年4月的时候,杨涛和这家公司联合公司签订一份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杨涛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应聘到湖北、湖南、江西省内其他与这家公司相竞争的企业从事与相同或相近似的行业工作。杨涛离职后,公司按月向杨涛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如杨涛违约,要一次性从这家公司支付违约金(杨涛离职前一年的总基本工资的10倍)。 然后过了两个月之后,慢慢的就又要开始出具一份离职证明,2016年12月,慢慢的就会发现这家公司认为杨涛为其竞争对象提供服务,构成违约,遂决定不发放杨涛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是不是又违反了呢?

听讼网的胡金叶律师倒是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而且在两者之间的关系里面,可以说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还是要鼓励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竞业禁止协议》有任意解除权。在这个公司与杨涛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武汉律师咨询网从该公司向杨涛出具的离职证明,结合其未按月向杨涛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的事实,可以认定单位同意杨涛离职后无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这个公司主张系因杨涛违约,遂决定不发放竞业禁止补偿费,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6年12月即知晓其主张的杨涛违约事实,在决策之后就讨论不向杨涛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据此,不能认定杨涛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听讼网提醒广大读者,竞业禁止以与本单位的业务相同的竞争业务为限,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还是要严格遵守, 不然自己惹上麻烦可就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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