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纠纷经典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5 22:12浏览量:2788
北京HT技能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CJ技能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略商业秘密胶葛上诉案 
一、案子来历
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226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8号。
二、案子要旨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胶葛案子的举证职责施行“谁建议、谁举证”和必定规模内“举证职责倒置”的准则。在商业秘密侵权胶葛案子中,权力人建议其商业秘密被侵略,需对该建议提出依据证明,即“谁建议、谁举证”;但在依据被对方把握而无法以合法手法搜集时,法院会要求被控侵权人提出其取得信息来历合法的依据,否则会作出对其晦气的判定,即“举证职责倒置”。
三、根本案情
HT技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T公司”)建立于2001年5月,运营规模为电子计算机及软件的技能开发、出售等。尹某和邱某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5年7月入职HT公司(劳作合同期限至2009年10月31和2008年4月30),二人别离担任客户司理和高档技能顾问。HT公司与尹某、邱某的劳作合同中约好在合同存续期间及期满后的任何时刻,二人需对公司的技能开发、商场方案等商业信息严厉保密。
2007年7月26日CJ技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J公司”)建立,公司的运营规模与HT公司根本相同。由陈某担任履行董事,邱某任司理,尹某任监事。同年9月4日,邱某辞去职务脱离HT公司,11月3日尹某辞去职务脱离HT公司。
2008年1月8日,HT公司别离以尹某、邱某为被诉人,以CJ公司为第三人向向阳劳作裁定委提起申述。关于尹某的申述理由包含尹某在担任“泰尔文特”等项目时,直接使用HT公司的技能资料和招投标信息代表CJ公司参加竞赛,乃至直接将HT公司的续签客户挖走;关于邱某的申述中则包含邱某与CJ公司直接使用邱某在施行“嘉里大通”项目中知悉的HT公司的技能资料和招投标信息进行不正当竞赛,由此给HT公司构成经济损失的申述理由。
2008年3月10日,向阳劳作裁定委就上述申述案子作出判定。两份判定书均以依据不足为由,对HT公司提出的上述请求建议予以驳回。2008年3月20日,HT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判定诉至向阳区人民法院。
经查,邱某曾参加HT公司自2006年8月起为嘉里大通公司供给的X数据库技能服务,该项服务连续至2007年8月。而2007年12月4日,HT与嘉里大通公司签定的服务费比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间施行的项目下降了4000元。HT公司称该降价是因邱某将HT公司的技能资料和投标信息走漏给CJ公司所形成的,但未就此举证。
另查,2007年7月前,HT公司为泰尔文特公司供给X数据库技能服务,该项目由尹某担任。期间,尹某保护客户的相关费用都由HT公司付出。在泰尔文特公司与HT公司所签合同到期后,泰尔文特公司没有再与HT公司续签合同。HT公司建议作为HT公司进行续约商洽的代表,尹某在商洽过程中分布了对HT公司的晦气言辞,并引荐了CJ公司,最终使泰尔文特公司挑选与CJ公司于2007年10月签定技能服务合同。但HT公司对其上述建议也没有提交依据予以证明。CJ公司对HT公司的上述建议不予认可,并提出直到2008年头CJ公司才与泰尔文特公司构成服务联系,而尹某和邱某均于2007年12月就已脱离了CJ公司。泰尔文特公司是选用招投标的方式才与CJ公司构成的合同联系,但两边一直没有签定书面合同。CJ公司对此也未提交依据。
四、法院审理
向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中,HT公司确与泰尔文特公司和嘉里大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联系,经过为这两个公司供给技能服务获取相应的利益,而且与其时担任这两个项目的项目担任人尹某和参加人邱某别离签定有保密协议。因此,HT公司与泰尔文特公司和嘉里大通公司协作的相关信息归于其商业秘密。
但依据现有依据,不能确定尹某、邱某和CJ公司施行了HT公司所诉称的包含邱某违背保密约好,将HT公司与嘉里大通公司事务中的技能资料和投标信息走漏给CJ公司,致使HT公司不得不下降了4000元的服务费用;以及尹某在代表HT公司与泰尔文特公司续约商洽时选用不正当手法使该客户成为CJ的客户等侵略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故最终,法院关于HT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定后,HT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CJ公司建立于2007年7月26日,尹某为该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邱某担任公司的司理,均为高档办理和技能职务。尹某、邱某在未与HT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状况下,另行出资建立CJ公司。而CJ公司是则经过对尹某和邱某许以高位威逼的方式,获取了HT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显着的不正当竞赛行为;一审法院倒置举证职责,适用法令过错。应由CJ公司证明其与泰尔文特公司、嘉里大通公司是经过“商场买卖”建立起的服务联系,若其不能证明,则应承当败诉的成果。
CJ公司、尹某、邱某遵守一审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针对HT公司关于尹某、邱某违背保密约好,走漏公司关于泰尔文特公司和嘉里大通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首要,在商场运营过程中,挑选服务的供给者是被服务者的一项运营权力。泰尔文特公司有权自由挑选其服务供给商。在本案中,HT公司没有提交任何依据证明尹某在HT公司与泰尔文特公司进行续约商洽的过程中,施行了不正当行为;也没有依据证明泰尔文特公司与CJ公司签约的相关状况。而CJ公司一直不供认其与泰尔文特公司之间签有技能服务合同,也不认可其与泰尔文特公司间的技能服务联系是在尹某于CJ公司任职期间构成。在此种状况下,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HT公司有职责就其建议提出依据加以证明,但依据HT公司供给的现有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建议。因此,一审判定对现实的确定和对举证职责的分配,契合法令规则,应予保持。其次,HT公司并未供给依据证明其与嘉里大通后续签定的服务合同价款下降是因为邱某向CJ公司走漏技能资料或投标信息所形成的,不能仅凭邱某曾在CJ公司任职就推定邱某与CJ公司施行了侵略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赛行为。因此,一审判定对此现实的确定亦契合法令规则,应予保持。
综上,法院确定HT公司的上诉建议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不予支撑。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咱们首要评论在商业秘密侵权胶葛案子中,权力人(原告)的举证职责。
我国民事诉讼法建立的举证职责准则为“谁建议、谁举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的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据或许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在商业秘密侵权胶葛案子中,权力人(原告)要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略,一般需向法院供给以下几项依据:商业秘密存在的相关依据(包含:相关技能、运营信息客观存在;具有合法权属;具有经济价值;并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办法);被控侵权人(被告)施行侵权行为的依据(有时机接触到相关商业秘密信息并采取了某些行为);被告具有成心或过错的依据;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构成的危害结果的依据(包含侵权规模、经济补偿以及为查询被告损害其商业秘密所付出的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HT公司正是因为提出了建议,但又没有充沛的对邱某、尹某及CJ公司的侵权行为尽到举证职责,最终只能以败诉告终。
别的,应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到与权力人商业秘密存在的相关依据的举证时,司法实践中在必定规模内施行举证职责倒置准则。早在1998年,最高法院就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的某些建议,应当依据法令并从实际状况动身,施行‘举证职责倒置’的准则,即一方关于自己的建议,因为依据被对方把握而无法以合法手法搜集依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也就是说,在商业秘密侵权胶葛案中,被告应当供给其取得信息来历合法的依据,若其不供给,则法院可依据查明的现实,确定被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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