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6 09:49浏览量:2395

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是什么?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又是什么?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我们介绍不同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一、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契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依照出让合同约好,现已付出悉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建立的必要条件,也只要出让合同建立,才答应转让;
要依照出让合同约好进行出资开发,完结必定开发规划后才答应转让。
这儿又分为两种景象,一是归于房子建造的,实践投入房子建造工程的资金额应占悉数开发出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归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构成工业或其他建造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才干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则,其意图在于严厉约束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确保开发建造的顺畅施行。
二、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应契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其间规则了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有的条件。
关于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条件是有必要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批阅。经审查除不答应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干进行转让;第二种是能够不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不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所采纳行政划拨的方法进行,因而,经济适用住所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所的,经有同意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也能够不补办出让手续。
二是私有住所转让后仍用于寓居的;
三是依照国务院住所制度改革有关规则出售公有住所的;
四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子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五是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处、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是依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则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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