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0 12:13浏览量:2516

城市房子拆迁单位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子拆迁单位的处理,依据《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国城市房子拆迁单位的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或许人民政府授权的部分(以下简称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子拆迁单位的处理作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房子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子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获得拆迁资历证书,承受拆迁人托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发动,安排签定和施行补偿、安顿协议,安排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建立房子拆迁单位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分赞同组成的同意文件;
(二)有清晰的称号、安排机构和固定的作业场所;
(三)有与承当拆迁事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能、经济、财政处理人员。
第五条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和本规则,对请求建立房子拆迁单位进行资历查看,对查看合格的单位颁布《房子拆迁资历证书》(以下简称《资历证书》),并对房子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事务作业进行辅导、监督和查看。未经同意发给《资历证书》的单位不得承受托付拆迁。
详细资历查看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拟定。《资历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一致印制。
第六条 本规则发布前已建立的房子拆迁单位,须经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能够核实《资历证书》。关于复审不合格的,责令期限整理;整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得承受托付拆迁。
第七条 房子拆迁单位发作分立、兼并的,有必要从头请求处理资历批阅手续。房子拆迁单位改变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改变后十日内,向原同意发给《资历证书》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存案。
第八条 房子拆迁单位承受托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定托付合同。托付合同应当经房子拆迁主管部分鉴证。
第九条 房子拆迁单位跨城市承受托付拆迁的,须持原同意发给《资历证书》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向房子拆迁地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请求处理暂时房子拆迁同意手续后,方可施行拆迁。
第十条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关于获得《资历证书》的房子拆迁单位实施年度查核。被查核的单位有必要依照规则的查核内容和时限,照实供给有关资料。关于查核合格的,给予验证;查核不合格的,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责令其停业整理或许撤消《资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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