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来源:听讼网2019-02-19 09:20浏览量:1035

(听讼网)离婚时,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各分得一半。但是,某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补偿款。关于离婚补偿款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吴某、李某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取名李某乙,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自愿离婚,吴某与李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六条约定:“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违约责任的约定、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男方补偿女方人民币贰拾万元,分期付款,三年内付清。”但李某却未按《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向吴某支付补偿款。吴某据此起诉李某吗?

听讼网的胡金叶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离婚双方有关财产分割、一方对另一方财产赠与的条款,法律性质的属附生效条件的民事协议,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或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条件成就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补偿款当中,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李某在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对吴某、李某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吴某、李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某分期向吴某支付补偿款200000元,系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系李某在离婚时自愿给予吴某的经济扶助,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因此吴某可以请求李某支付补偿款。

离婚的方式分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婚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通过向法院诉讼而解除婚姻关系协;另一种就是协议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登记离婚。登记离婚后,一方如果不履行离婚协议给付财产和相关款项,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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