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自行约定违约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9 07:55浏览量:2799
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好的,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必定数额的金钱。
两条束缚性规则:
(1)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要求提早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服务期的,不影响依照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进步劳作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作报酬。从此规则看,假设没有训练费就不能约好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责任的劳作者能够约好离职后竟业束缚条款,为确保这些约好能够履行能够约好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的违约金。
《劳作合同法》的这些规则,有效地遏止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作合同中对劳作者约好高额违约金,阻止劳作者自在择业、自在活动的权力,保证了劳作者的合法权力。
为了充沛维护劳作者的权益,我国《劳作合同法》规则,只要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才能在劳作合同中约好违约金。即,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就服务期和商业秘密进行违约金的约好。除这两个内容外,不得进行其他违约金的约好。当然,假如约好的违约金仅仅对用人单位进行束缚的,应该仍是能够进行约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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