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6 14:15浏览量:1894
租借人托付拍卖人拍卖租借房子,应当在拍卖5日前告诉承租人。承租人未参与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承租人抛弃优先购买权。《解说》第24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承租人建议优先购买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详细哪些内容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承租人不得建议优先购买权的状况详细有哪些
(一)房子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租借人将房子出卖给近亲属,包含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租借人实行告诉责任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清晰表明购买的;
(四)第三人好心购买租借房子并现已处理登记手续的。
依据上述规则,承租人在以下景象不得建议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抛弃优先购买权:
A.租借人在拍卖5日前现已告诉承租人,承租人未参与拍卖的;
B.租借人现已实行告诉责任,承租人在15日内未清晰表明购买的。
(2)房子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子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租借人将房子出卖给近亲属的。
(3)好心但三人现已获得租借房子物权的:即第三人好心购买租借房子并现已处理登记手续的。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好心第三人确认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恳求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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