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预告登记的时候,听讼网带你看看要注意什么

来源:听讼网2019-01-16 18:53浏览量:667

听讼网)为了贷款而抵押自己名下的房产,这一现象在现代社会很是常见。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所谓“抵押”还有很多名堂在里头,比如很多人第一次买房时订立抵押合同后,银行会进行“抵押预告登记”,那么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设立登记之间有什么不同?抵押预告登记又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

也许生活就是这样,在前段时间,有家银行与陈某签订了一封贷款合同,约定陈某向A银行借款37万元,用于购房。陈某与B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以该预售合同约定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用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劳动法律法规中A银行和陈某于2015年9月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法律法规中A银行于同日发放贷款。也就在前几天,人民法院判决陈某与B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且因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当然了,这种情况也是会被解除的了。有的时候或许我们不知道从判决的角度出发,陈某应当归还A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A银行就是否能对该纠纷中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咨询了听讼网的律师。

听讼网胡金叶律师认为,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即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因此,A银行作为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那么它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房屋的处分,但并非对房屋享有现实抵押权,这家银行自然无权行使抵押权。

虽然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设立登记之间只有两字之差,但是他们在法律上可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各位读者在接触到相关的事务时可要当心哦!如果对自己接触的法律事务没那么了解,或者有所疑虑,欢迎随时来咨询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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