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9-04 14:33浏览量:298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7月25日在黑山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前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务已经协商完毕,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债务也全部由原告偿还。现在原告已于2018年3月26日将涉诉房屋贷款偿还完毕,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将涉诉房屋变更至原告名下,但被告却迟迟不配合原告将涉诉房产变更至原告名下单独所有。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7月25日在黑山县民政局办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处在离婚协议中对没有进行分割。离婚后,被告郝某于2011年10月30日写下协议书,内容为:“我与李某已离婚,离婚前所购买的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梁子湖街10-12号1-6-2的房屋归男方李某所有,从此与我郝某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将涉诉房屋贷款偿还完毕。

法院认为,离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25日在黑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程序合法。后双方协商将楼房一处归被告李某所有,由李某偿还贷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将贷款偿还完毕,要求该房屋归自己所有,由被告配合过户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被告郝某共同财产楼房一处归原告李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4974元,由被告郝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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