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9 13:05浏览量:1732

【案情介绍】
赵某具有私房三间,使用面积合计二十七点五平方米,多年来一向租与马某寓居。现在该房内寓居的有马某及其女儿、女婿、外孙女。赵某除该处房产外,在他处无其他住宅,多年来一向随子女寓居。
一九九九年一月,赵某以自已一切的私房三间现由马某一人租住,且自己住宅困难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将该房回收自住。
【审判成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承认,马某承租赵某私房未违背租借合同,且赵某所述其私房由马某一人寓居及其在外还有住宅一节,未向法院供给相应根据,遂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判定:驳回原告赵某收房之诉讼请求。判定后,赵某不服,以原判确定现实不清,处理不公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吊销原判,由马某腾出诉争之房。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与马某曾于80年代初签定房子租借契约,租借期限不决。后马某一向于该房内寓居,现在该房内寓居人系马某一家四口人,赵某在他处无其他住宅,一向随子女寓居。上述现实,有两边当事人陈说、房产一切证、私房租借契约、证人证言等根据资料在案佐证。但赵某所述其私房由马某一人寓居及其在外还有住宅一节,未向法院供给相应根据。
二审法院在判定书中指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两边诉争之房系赵某之私产房,其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之权力,且赵某现他处无正式住宅,其寓居困难大于承租人马某。马某一家四口人占住西房三间,具有腾退部分房子的条件,故原审法院判定驳回赵某收房之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根据马某家庭人口状况,赵某要求将房子悉数回收,根据缺乏,本院不予支撑。"
二审法院于1999年7月,作出终审判定如下:
一. 吊销一审民事判定;
二. 二审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马某及其共居人将三间争讼房子中的西向榜首间腾空交予赵某。由赵某担任将该房与第二间之间间隔墙上的门封堵,并该房另行开门。
三. 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
房子租借胶葛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房地产案子。因为我国及北京市房地产方针的前史遗留问题,构成很多产权人虽在名义上具有房子产权,但房子被前史上构成的承租人长时间租住的状况。在这种承租联系中,房子租金往往是一向在按照前史上构成的极低价的租金规范履行,名为承租但实际上并未付出租金的比如亦层出不穷。近几年来,房子产权人因不满原有租金或本身住宅困难, 要求回收房子而引起的诉讼非常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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