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鸿”轮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9 05:31浏览量:1372
概要:光船租借的船只在租期内灭失的,租金自船只灭失之日起中止付出,承租人应补偿租借人船只丢失。合同确保人依法承当确保职责,确保人承当一般确保职责的,债务人在恳求被确保人清偿债务前,不得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案情]原告:广州海鸿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海鸿公司)。被告:广州市宏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被告:中山市江山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海鸿公司于1994年5月13 日与宏通公司签定了一份《光船租借合同》约好:海鸿公司将其所属的“育鸿”轮光船租借给宏通公司,租期8年, 租金每月20,000元,必定三年不变,第四年起,在上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加 10%;交船后三天内一次性预付一个月的租金,今后每月的10日前一次性付清下月租金 ,如不能如期付出 ,超期内每天按月租金的5‰付出滞纳金。 若船只无法适航或灭失 ,而事端发作在合同签定后5年内 , 宏通公司按船只现价值1,000,000元补偿。江山公司作为合同确保人, 为宏通公司实行本合同的经济职责承当确保职责,其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公章。该合同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1994年5月28日,海鸿公司将“育鸿”轮交交给宏通公司运用。1995年2月24日,“育鸿” 轮在香港卸货时翻沉。打捞起来后于3月28日被拖回广州,交广东省钢结构工程公司进行修补,但未能修正。宏通公司一共已交给海鸿公司租金 80,000 元,仍拖欠租金96,000元。1996年7月16日,广东财物评价公司依据海鸿公司的托付, 对“育鸿”轮的财物价值进行专项财物评价。评价陈述以为,“海鸿”轮已彻底丢失从头修正运用的价值,评价值(按废船处理)为145,000元。1996年1月25日,海鸿公司以江山公司是合同的确保人, 应承当连带职责为由,向海事法院提出诉前产业保全申请,恳求法院查封江山公司一切的坐落中山市中山港第二工业区的综合楼首层。海事法院以为,在海鸿公司(债务人)与宏通公司(债务人)的租船合同纠纷没有经裁判、没有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产业之前,债务人无权对确保人建议权力。因而裁决驳回海鸿公司的诉前产业保全申请。1月31日,海鸿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恳求判令宏通公司补偿经济丢失1,742,200元及滞纳金,判令江山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宏通公司辩论以为,由于“育鸿”轮淹没后已无法修正,依据光船租船合同的约好,应补偿给海鸿公司1,000,000元的船价丢失。至1995年2月24日止,“育鸿”轮租金应计8个月,已付100,000元,尚欠60,000元。宏通公司运营“育鸿”轮亏本1,783,588元,恳求革除滞纳金。被告江山公司辩论赞同宏通公司的定见。[审判]海事法院以为,两边签定的《光船租借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是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海鸿公司已将“育鸿” 轮交交给宏通公司运用,宏通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好实行付出运费的职责。在船只发作海损事端后,应按合同约好补偿海鸿公司船只丢失。“育鸿”轮1995年2月24日淹没,打捞起来后不能再修正营运,租金应计算到该日停止。宏通公司拖欠租金,应按合同的约好付出滞纳金,宏通公司恳求革除滞纳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撑。依据合同的约好 ,“育鸿”轮不能修正运用 , 宏通公司应补偿海鸿公司船只价值1,000,000元。“育鸿”轮应交由海鸿公司处理,残值 145 ,000元,补偿部分补偿款额。江山公司作为合同确保人应承当确保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海事法院判定: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