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应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5 13:20浏览量:72

裁判要义
劳作者因第三人侵权而发作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担负,第三人不付出的,由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付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医疗保险费的,关于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先行付出医疗保险报销规模内医疗费用的恳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案情概要
王某于2011年9月16日入职甲公司,作业至2011年10月7日,当日晚被案外人砍伤,次日停止作业,甲公司已向王某付出2011年9月16日至2011年10月7日期间的薪酬。甲公司未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经区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核算,王某于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用,契合医疗保险报销规模的金额合计6123.35元。王某曾以要求甲公司付出医疗费及病假薪酬为由向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恳求。后王某不服裁定判决申述,恳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向其付出2011年10月医疗费用10904.3元、2011年10月8日至12月病假薪酬6000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因第三人侵权发作的医疗费用,由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后,被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王某已就发作法律效力的刑事顺便民事判决书民事补偿部分恳求强制履行,但第三人无可供履行产业而致该次履行程序完结。因甲公司怠于履行为王某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的职责,形成王某未能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取先行付出医疗费,甲公司应向王某付出劳作联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6123.35元。
法官释法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则,应当由第三人担负的医疗费用不归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付出规模。这是指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遭受危害而发作的医疗费用,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职责法等法律规则,应由侵权人担负,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付出。但该条第二款一起规则,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担负,第三人不付出或许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付出。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规则为了确保受害的参保人员可以取得及时的医疗救治,清晰在第三人不付出或许无法确认第三人的景象下,由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付出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在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后,医疗保险经办组织从受害的参保人员处取得代位追偿权,这样既确保受害的参保人员可以取得及时的医疗救治,表现以人为本的精力,又可以追查侵权人的违法职责,显示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但假如用人单位未给劳作者交纳医疗保险,当然也就不存在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在用人单位未给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承当职责,使劳作者取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就如同用人单位现已为劳作者交纳了社会保险费相同。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交纳了医疗保险的劳作者享有取得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付出的权力,那么,在用人单位未给劳作者交纳医疗保险时,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当先行付出医疗费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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