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9-04 15:27浏览量:325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那么法院如何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被告于2013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27日生一女叶某某1。原、被告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性格差异大,致婚初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怀孕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对婚姻心灰意冷。2015年9月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此后双方共同生活中,被告仍不回家照顾原告及女儿。2017年5月16日,原告再次起诉后又因证据不足未果。现原、被告分居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均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并生育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其现有证据并不能支持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

扩展阅读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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