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应否支持?

来源:听讼网2019-05-17 16:45浏览量:0

关键词

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 离婚纠纷

内容摘要

如今,子女抚养问题已成为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简要案情

江某与钟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江某俊。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江某俊由钟某抚养,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儿子江某俊成年后随父亲或是随母亲由其自己选择。

离婚后,江某和钟某都没有再婚。江某俊一直跟随母亲钟某生活,但是,钟某却将婚姻的不幸转嫁到孩子身上,她以种种理由拒绝让父子相见。且钟某无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内靠亲人接济为生,常年闭门不出,不让江某俊上学读书。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后撤回起诉。但是为了孩子的成长,江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江某俊抚养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江某与钟某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江某俊抚养权归钟某,每周一至周五上学期间由江某照看并随其生活,每周六、周日放假由钟某照看并随其生活,生活、教育所需费用均由江某承担;2、江某一次性支付之前的抚养费14200元给钟某。江某按约定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是钟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拒绝送孩子上学。现在,江某俊已达到适学年龄,钟某拒绝让江某俊上学,并把孩子关到家里玩手机游戏,已经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江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变更江某俊的抚养权。

本案焦点

江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应否支持?

具体解析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江某俊随钟某生活期间,钟某不履行监护义务,且拒绝送江某俊上学,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严重侵犯了孩子受教育权利。钟某无工作,无住房,无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孩子生活、学习所需,且侵犯孩子受教育权,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  

法院裁判

江某俊的抚养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为江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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