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在法院做了离婚诉讼判决后,抚养费后期还能变更吗?

来源:听讼网2019-03-15 18:21浏览量:1047

(听讼网)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那抚养费的标准确定后是不是就是一成不变的呢,昆明法律咨询网带你看看离婚诉讼后怎么处理呢?

<a href=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样的呢" src="https://c2-cdn.tingsonglaw.com/up/all/20190315/068a090b6422ff1f3c23e489e849d6f8.jpg" style="height:273px; width:400px" />

曾某乙与江某甲就在前段时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6月1日生育女儿江某乙。再过了一年后,曾某乙却又要提起离婚诉讼,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准许某乙与江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女儿江某乙由曾某乙携带抚养,江某甲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支付江某乙抚养费400元。后因为抚养费计算标准的问题难以满足江某乙目前的生活需要,因此江某乙起诉要求调整抚养费至1000元每月。  江某乙的请求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针对这类的离婚诉讼判决案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听讼网的杨晓琼律师分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此,江某乙起诉要求江某甲支付抚养费,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关于抚养费标准问题。曾某乙提起离婚诉讼时,已经终审判决确定江某甲每月支付江某乙抚养费400元,在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变更抚养费标准之前,抚育费应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执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判决确定江某甲每月向江某乙支付抚养费400元,确难以满足江某乙目前的生活需要,因此江某乙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的抚养费金额法院需要根据江某乙现在生活所需以及江某甲、曾某乙的经济状况,结合广州市物质生活水平综合酌定。

总之,离婚夫妻双方必须承担子女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请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婚姻法规定离婚夫妻双方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亲情道德的要求。关于子女抚养费变更的问题,在具体个案中,还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在解决相关问题时往往会事半功倍,比自己处理起来也是要方便多了。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