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土地征用补偿程序及纠纷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2 15:30浏览量:1001

一、国外土地征用补偿程序
从所查询的首要国家和区域的状况看,土地征用补偿的程序大致如图1所示:土地的原一切者和利益相关人提出补偿请求;主管土地征用政府组织(或征用组织)自己或请专业评价师对被征地及相关财物进行查询评价;主管组织承认补偿金额和方法;付出补偿;假设在补偿方面有争议由法定组织进行判决。
以上仅仅一个大致的示意性框图,不同国家也有所区别。如有些国家并不是由当事人首要提出补偿请求,而是由主管组织直接承认补偿金额和补偿方法,例如印度和马来西亚,但当事人假设以为补偿缺乏或补偿方法和补偿分配不合适可向法院上诉,要求公平判决。
二、国外土地征用补偿胶葛的处理
大大都国家或区域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土地征用的补偿额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承认的,或由征地组织与一切的当事人洽谈处理的。假设洽谈不成,或当事人不满政府主管部门所承认的补偿额,可向法院上诉,由法院做终究判决。例如像英国,补偿金额的承认既能够经过征地当局和一切的当事人两者之间达到的一致意见,又能够选用土地法庭判决补偿费。英国与其他国家不同是设有专门的土地法庭。而大都国家是民事法庭判决。与英国状况类似有瑞典的土地法院、香港的土地审判决等。法庭的判决准则公平地公平地承认补偿,以英国状况为例,英国土地法庭首要是根据下面的准则判决补偿金额的:(a)在征用是强制执行的现实下,没有补偿费;(b)地价将选用自愿购买者在敞开的商场上购买土地所需付出的数额;(c)假设征地意图需求法则认可,那么将不考虑关于任何意图土地特别的适用或适应性;(d)以不合法的、有害于居住者身体健康或有害于公共卫生的方法运用的地产,其价值不予考虑;(e)假设一块特定的土地因为短少商场卖不出去,不能承认它的市价,则补偿费能够参照恰当的地块给予占有者的合理本钱承认。在必定条件下,根据没有被征地的地价的折旧承认补偿费也能够是有用的。
新加坡与其他国家比较又多了一道判决程序。该国土地征用的补偿是由地税征收官承认的,当事人假设不同意,可向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在听取了上诉后,可做出承认、减轻、加剧、吊销地税官的判决,或发布其他恰当的指令。补偿费金额承认今后,在分配份额上有争议的话,上诉委员一人就能够对当事人有权享有补偿费份额做出决议。一般上诉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是结局的裁决。但假设诉讼案触及金额在5000新元以上,上诉人或地税征收官能够根据法令就上诉委员会所做的决议中有关的法令问题向法院上诉。其上诉程序与高等法院对民事案件所做决议向上诉法院上诉的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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