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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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 2002年9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发布依据 2005年9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修订)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细则》)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接受搬运土地、房子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交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则交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接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流等方法获得土地、房子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子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子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子权属搬运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给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予土地
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流或许其他方法将土地使用权搬运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
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揽经营权和乡村集体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搬运。
(三)房子(包含在建房子)生意、赠与、交流。房子生意是指房子所有者将其房子出售,由接受者交给钱银、什物、无形
财物或许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子赠与是指房子所有者将其房子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子交流是指房子所有者之间彼此
交流房子的行为。
第四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子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土地、房子权属以下列方法搬运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子生意或许房子赠与,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子权属作价出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子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法接受土地、房子权属。
(四)以预购方法或许预付集资款方法接受土地、房子权属。
第六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可是,个人购买自用一般住宅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还有规则的,按规则实行。
第七条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子生意,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子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子生意的商场价格或许评价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流、房子交流、土地使用权与房子所有权之间彼此交流,为所交流的土地使用权、房子价格的差额,由
多付出钱银、什物、无形财物或许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交流价格持平的,免征契税。
(四)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同意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费用或许土地收益。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承认的价格,包含接受者付出的钱银、什物、无形财物或许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显着低于商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能够参照评价价格或许商场价格进行核定。
契税征收机关能够托付房地产评价组织对土地、房子权属接受者所接受的土地、房子价格进行评价。
第八条契税应交税额,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则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核算征收。应交税额核算公式是:
应交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交税额以人民币核算。搬运土地、房子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交税责任发作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商场汇率中
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
第九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减征或许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接受土地、房子直接用于工作、教育、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工作的,是指工作室(楼)、共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工作或许直接为工作服务的土地、房子。
用于教育的,是指教室(教育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工作室、校内实习场所等直接为教育服务的土地、房
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子。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仓库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子。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仓库、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
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子。
(二)城镇职工按规则第一次购买公有住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在国家规则规范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越国家
规则规范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则交纳契税。
(三)交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子的补偿费、安置费,从头接受土地、房子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越土地、
房子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交纳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宅而从头购买住宅的,准予减征或许免征契税。
(五)交税人接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按照我国有关法令以及我国订立或许参与的双方、多边条约(协议)的规则,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合国驻华组织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接受土地、房子的,经外交部承认,能够免征契税。
(七)国家规则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民办校园,对比国办全日制校园直接为教育服务的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免征契税。
第十条交税人契合减征或许免征规则的,应当自签定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子所在地的
契税征收机关请求处理减征或许免征契税手续。
法令、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则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减免。
第十一条对契合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减免税,由交税人提出减免请求,计税金额缺乏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
关同意;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缺乏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同意;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
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存案。
第十二条契税的交税责任发作时间为交税人签定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的当日,或许交税人获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子权
属搬运合同效能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承认书等凭据的当日。
第十三条交税人应当自交税责任发作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子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处理交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
机关规则的期限内交交税款。超越交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则加收滞纳金。
交税人因特别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则的交税期限交交税款的,由交税人提出缓缴请求,报省契税征收机关同意,可
以延期交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越三个月。对经同意延期交交税款的交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契税征收机关进行交税判定应当查验交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据,未交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子出售
人先补缴税款。
第十五条交税人因改动土地、房子用处应当补缴现已减征、免征契税的,其交税责任发作时间为改动有关土地、房子用
途的当日。
第十六条契税征收机关在交税人处理交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交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一致印制的契税完税凭据,并
在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交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据或许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办理部门、房产办理部门处理有关权属搬运登记手续。土
地办理部门、房产办理部门处理有关土地、房子权属改变登记手续时,交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据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
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的,不得处理有关土地、房子的权属改变
登记手续。
土地办理部门、房产办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供给有关材料,并帮忙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交税人已交纳契税,但未实行所签定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请求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阅承认后,准予
退税。
第十九条契税征收机关能够对契税的交税人依法实施稽察,交税人应当供给账簿、交税记载、买卖手续等有关材料,有
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契税的征收办理,按照《法令》、《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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