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产权确权纠纷案的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7 22:07浏览量:377
房管部门对请求人供给的资料的真实性未加严厉审阅即予以挂号并颁布了房子产权证书,由此而引发了一同行政确权纠纷案,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定,判定吊销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局和房产管理局发给第三人赵丽的明房权证2003字第00014032号房子所有权证。
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郭某与赵某(已故)共生育三个女儿,即长女赵梅(1992年7月逝世),次女赵丽,三女赵香。赵梅与陈长河于1991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即陈正义。1997年10月31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坐落明光市苏巷镇苏焦路047号面积为145.95平方米的房产挂号在赵某名下,发有明房产字第00084号房子所有权证。1999年6月赵某逝世,2003年9月15日,赵丽、赵香、郭某三人签定房子承继协议书 ,其首要内容为;兹有赵某房子一处,建筑面积145.95平方米……。该房的合法承继人三人,即郭某、赵丽、赵香,现经商定该房产由赵丽承继,郭某、赵香自愿抛弃承继权。2003年10月9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根据赵丽的房子所有权挂号请求书、明房产字第00084号房子所有权证、房子承继协议书等并实行相关程序后,向赵丽颁创造房权证2003第00014032号房子所有权证。2008年8月4日,郭某以明光市苏巷镇苏焦路047号房产应为郭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赵某的遗产只应占二分之一,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不应将悉数房产确以为遗产,向赵丽颁布房子所有权证,且赵某有三个女儿,长女赵梅已逝世,但赵梅有一子陈正义,应作为代位承继人,参加承继赵某的遗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吊销明房权证2003第00014032号房子所有权证。赵丽及其老公朱喆、赵香、陈正义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以为,第三人赵丽请求房子所有权挂号时供给的各项证明资料均未提及第三人陈正义,而陈正义对赵某的遗产(房子)有代位承继权,故,赵丽所供给的挂号资料不真实,且将明房产字第00084号房子所有权证所挂号的房产悉数按赵某遗产处理根据尚不充沛,因而,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和 房产管理局根据赵丽供给的资料进行挂号,其挂号行为首要根据不足,依法应吊销其颁布给赵丽的房子所有权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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