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5 19:10浏览量:1288
(1)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因实行拖延而导致合同意图不能实现,不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3)一方预期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4)一方底子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5)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留意条件)
(6)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合同总额1/5以上,出卖人有解除权
(7)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背借款用处时,借款人有解除权
(8)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包人私行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9)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实行帮忙责任,承包人催告无效的
①合同法第268条,承包合同的定作人;(单独 赔偿损失)
②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单独 赔偿损失——交给货品给收货人之前)
③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两边;(两边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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