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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行局令
第15号
《导游人员处理实施方法现已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行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旅行局局长:何光暐
2002年12月27日
导游人员处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部队建设,保护旅行市场秩序和旅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处理条例和《旅行社处理条例,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旅行行政处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施分级处理。
第三条 旅行行政处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施资历考试准则和等级查核准则。
第四条 旅行行政处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施计分处理准则和年度审阅准则。
第二章 导游资历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 国家实施一致的导游人员资历考试准则。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历证。
第六条 国务院旅行行政处理部门担任拟定全国导游人员资历考试的方针、规范和对各地考试作业的监督处理。
省级旅行行政处理部门担任安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历考试作业。
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担任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作业。
第七条 坚持考试和训练分隔、训练自愿的准则,不得逼迫考生参与训练。
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安排考试的旅行行政处理部门在考试完毕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颁布《导游人员资历证。
取得资历证3年未从业的,资历证主动失效。
第九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历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处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处理服务机构挂号证明资料向所在地旅行行政处理部门请求处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行行政处理部门是指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旅行行政处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划、有相应的导游处理服务机构、有安稳的法令部队的地市级以上旅行行政处理部门。
第十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历证的人员请求处理导游证,须参与颁布导游证的旅行行政处理部门举行的岗前训练查核。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历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行行政处理部门一致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运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布其他方法的导游证。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计分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施计分处理。
国务院旅行行政处理部门担任拟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处理方针并安排实施、监督查看。
省级旅行行政处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处理的安排实施和监督查看。
所在地旅行行政处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担任导游人员计分处理的详细履行。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方法实施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扣除10分:
(一)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 诱导或安排旅行者参与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 有殴伤或咒骂旅行者行为的;
(四) 诈骗、钳制旅行者消费的;
(五) 未经过年审持续从事导游事务的;
(六) 因本身原因形成旅行团严重损害和丢失的。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扣除8分:
(一) 回绝、躲避查看,或许诈骗查看人员的;
(二) 私行添加或许削减旅行项目的;
(三) 私行停止导游活动的;
(四) 解说中掺杂庸俗、下贱、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
派遣私自承包或许以其他任何方法直接承包导游事务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扣除6分:
(一) 向旅行者兜销物品或购买旅行者物品的;
(二) 以明示或许暗示的方法向旅行者索要小费的;
(三) 因本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行团的;
(四) 解说质量差或不解说的;
(五)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别人运用的;
(六) 发作严重安全
事故不活跃合作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扣除4分:
(一) 私自带人随团旅行的;
(二)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带着计分卡;
(四) 不尊重旅行者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扣除2分:
(一) 未按规则时刻到岗的;
(二)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招待社社旗的;
(三) 未带着正规招待方案;
(四)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 外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 解说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终扣分的旅行行政法令单位暂时保存其导游证,并出具保存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行行政处理部门和挂号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行法令单位出具的保存证明完结团队剩下行程。
第二十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分的,根据有关法令给予处分。
导游人员经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留传分值,从头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 旅行行政法令人员玩忽职守、不依照规则随意进行扣分或处分的,由上级旅行行政处理部门提出批判和通报,本级旅行行政处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施年度审阅准则。导游人员有必要参与年审。
国务院旅行行政处理部门担任拟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作业方针,安排实施并监督查看。
省级旅行行政处理部门担任安排、辅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作业并监督查看。
所在地旅行行政处理部门详细担任安排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作业。
第二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含:当年从事导游事务状况、扣分状况、承受行政处分状况、游客反映状况等。考评等级为经过年审、暂缓经过年审和不予经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到达10分,不予经过年审。
累计扣分到达10分的,暂缓经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正告批判。
暂缓经过年审的,经过训练和整改后,方可从头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有必要参与所在地旅行行政处理部门举行的年审训练。训练时刻应根据导游事务需求灵敏安排。每年累计训练时刻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或导游处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树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作业训练和辅导,树立对导游人员作业状况的查看、查核和奖惩的内部处理机制,承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担任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 导游人员的等级查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施等级查核准则。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档、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查核由省级旅行行政处理部门或其托付的地市级旅行行政处理部门安排鉴定;高档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行行政处理部门安排鉴定。
第二十九条 由省部级以上单位安排导游评比或比赛取得最佳称谓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行行政处理部门同意后,可提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鉴定规范和方法由国务院旅行行政处理部门另行拟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由国家旅行局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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