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何起诉离婚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听讼网2019-05-17 16:47浏览量:0

关键词

感情破裂 离婚诉讼 调解 再次起诉

内容摘要

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的案件时,往往无法确认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因此当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简要案情

鲁某某(女)与曹某某(男)登记结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共同生活,育有一子一女,二人共同抚养子女。后鲁某某与曹某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鲁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曹某某离婚,同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鲁某某带女儿在自己父母处居住,曹某某和儿子在一起生活,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六个月后鲁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曹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焦点

鲁某某与曹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如何判断?

具体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对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14条具体的标准。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原因,也有多种原因;有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原因造成,也有思想意识的原因造成。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鲁某某与曹某某恋爱期间及结婚初期感情较好,但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鲁某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均未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来挽救婚姻关系,而是放任不管,夫妻感情未得到任何改善。鲁某某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准予鲁某某与曹某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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