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1 22:50浏览量:1859
一般来说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签定的都是有期限的,但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那么在什么样的景象下劳作者能够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呢?现在听讼网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剖析介绍的缔结的条件的问题。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则,劳作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当事人两边赞同续延劳作合同的,假如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则,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是指不约好停止日期的劳作合同。
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条件有三个:
l、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10年以上;
2、当事人两边赞同续延劳作合同;
3、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以上三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缺一不可。这儿的“当事人两边赞同续延劳作合同”,并非特指两边赞同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只需两边赞同续延,劳作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作业满10年后,用人单位只赞同与其缔结短期劳作合同,否则不续订合同。劳作者在缔结合同后,又向法院申述要求从头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关于这种状况,咱们以为:1、《劳作法》本条规则的意图是为了维护老员工的利益,带有对作出特别奉献的劳作者进行补偿的性质,是作为劳作者享有的一种权力加以规则的。如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的约好对劳作者显着晦气的,应认定为无效。2、从法理上讲,《劳作法》的这一规则归于劳作基准法的强行性标准。劳作合同两边违背这一规则而作出的约好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期限应以法定的无固定期限为准。因而,在用人单位赞同与劳作者缔结短期劳作合同的状况下,其行为已标明赞同续订合同,契合《劳作法》规则的当事人两边赞同续延合同的条件,劳作者要求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应当支撑。
以上便是关于在什么样的景象下能够缔结无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的景象的问题,期望能对您的疑问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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