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登记表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5 04:53浏览量:2595

接下来的几个月,将迎来大学毕业生求职及用人单位“学校招聘”的高峰期。在此,咱们以实例来协助我们应对用人单位合同里的猫腻。
事例: 应聘登记表不等于劳作合同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来到欧阳萍地点的大学招聘文秘,欧阳萍觉得该作业很合适自己,遂依据招聘人员要求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内容包含其年纪、性别、喜好、专业、专长、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状况。三天后,公司电话告诉欧阳萍被选用了。5月15日,欧阳萍即正式进入公司上班。谁知仅过了两个月,因公司领导暗里想用亲属替换她,而要欧阳萍走人。欧阳萍以为公司并不具有免除劳作合同的法定条件,勃然提起了诉讼。
点评: 法院并没有判令公司留下欧阳萍,由于尽管有着应聘登记表,但公司与欧阳萍之间并没有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而应聘登记表只是公司为了了解欧阳萍状况的一种途径,也是欧阳萍依据要求对自己状况所作的陈述,并不是劳作合同的法定方式,其内容亦只是触及有关欧阳萍年纪、性别、喜好、专业、专长、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状况,可这些不是劳作合同建立的有用要件,即两边虽具有选用与被选用的志愿,但应聘登记表并没有触及互相的权力、责任,也不意味着互相就权力、责任进行过商量,更不等于公司与欧阳萍就劳作用工事宜达成了合意,因此不能以为是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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