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卖”房产之后,是不是可以不还钱了呢?

来源:听讼网2018-12-21 15:41浏览量:662

听讼网)拿着一纸判决就可以开开心心地等着收钱?现实可不会那么美好,债务人甚至会选择“损人不利己”的手段,“贱卖”自己的财产也不愿还债。如果把房产低价卖出去是不是就好点了呢?

还记得在去年的那个时候,我的朋友杨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王某偿还杨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在2016年的时候,王某与其母张某订立《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以23万元转让与张某。2016年7月1日,张某办理完毕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现在杨某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那么杨某就真的就无计可施了吗?王某贱卖房地产的行为是否无效或者可撤销呢?听讼网李小娟律师提出,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明确王某所转让房产的市场价,如果23万的价格的确明显低于市场价,那么在杨某已为判决确定的债权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王某的行为显然是规避执行,对杨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房屋买卖流程上面也是存在很多纠纷了,并且从王某和张某的母子关系以及张某低价受让该处房产的行为可以推定,张某知道王某和杨某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李律师建议,杨某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张某与王某之间转让房产的契约关系,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听讼网同时提醒读者,除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外,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生活当中这些故事时常都充斥着我们呢,无论以何种手段逃避债务,法律总会抓住你的漏洞!(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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