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判决案例:因家庭琐事争吵起诉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9-06 15:02浏览量:136

婚姻生活中很多夫妻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而吵架,如果长期如此就会造成夫妻感情出现破裂,严重的就会造成夫妻双方离婚,那么因为家庭琐事而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判决离婚吗?下面根据一则真实案例来看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原告邓某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相识不久后,由于原告意外怀孕,原告在害怕和无奈中和被告于2014年6月3日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8日生下女儿彭冉瑜。婚后相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懒惰又邋遢,长年累月不上班,性格暴躁,喜怒无常,有事没事找茬,辱骂殴打原告,把原告摧残得心神俱疲,原告实在跟被告过不下去了,于是2017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为了解除这段没有感情无法延续的婚姻,于2017年10月毅然决然地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现在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彭某辩称: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是2010年大学就认识了,是大学同学,那时开始恋爱,婚姻基础牢固,于2014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于2014年7月18日生育了一个女儿,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系大学同学,在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6月3日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尚可,并于2014年7月18日生育了一女儿,取名彭冉瑜,现随母生活,之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多与原告沟通,各自改正缺点和错误,夫妻间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原告邓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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