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2 17:51浏览量:1484
信任咱们都知道债务转让是能够进行登报的,近来一些媒体上相继呈现“债务转让布告”,大致内容是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某受让人,该受让人或原债务人在报纸上布告债务转让的现实,那么关于不良财物债务转让布告登报就有用吗?接下因由的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不良财物债务转让有用吗
假如选用布告登报不良财物债务转让不一定就有用。
经过报纸发布布告的方式一次告诉若干债务人债务转让的现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可是,以这种方式告诉债务人,并不能获得应有的法令作用。
事例:上一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务转让的案子。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商贸)申述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沃实业)。大沃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大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告贷作典当担保,大沃实业获得告贷后,未按约归还,该债务经屡次转让后由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务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世纪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务转让告诉。
胡律师以为,立华公司刊登的“债务转让告诉”不发生任何法令效能。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布告方式对债务人作债务转让告诉,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能。
依照我国相关法令规定,“报刊布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或银行组织。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务转让告诉”理解为“布告送达”,其实只要“触及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构成的财物的案子”时“报刊布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仍是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财物办理公司,也不是银行组织,在报纸上发布债务转让告诉,不能认定为债务人实行了告诉责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已对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的“债务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定。判定书中说:“立华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务,因未实行告诉责任,对债务人不发生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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