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遗产的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0 19:33浏览量:2924

【事例】
吕方与其妻有两个女儿,吕红和吕美均已成婚。吕方老两口早年收养一子,取名吕刚,吕刚婚后生二子取名吕洋,吕冰。1990年,吕刚因病早逝。1992年,吕方与其妻先后逝世。吕洋、吕冰以吕方收养孙的身份要求承继祖父吕方的遗产房子6间。吕方的 两个女儿 不同意。为此, 发生争执, 吕红、吕美将吕洋和吕冰诉至法院。
原告吕红、吕美:吕洋是吕方的第三代,并且是养孙,没有承继权。自己是吕方的亲生女儿, 是吕方的合法遗产 承继人。
被告吕洋、吕冰:尽管咱们是养孙,但咱们也有承继权,咱们要求和原告平分遗产。
【判定】
法院以为,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联系,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于《承继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 “爸爸妈妈和子女有彼此承继遗产的权力。”“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爸爸妈妈或许母亲有权承继遗产比例。”本案中,养子吕刚有承继其养父吕方遗产的权力,他早于养父吕方逝世,其子吕洋、吕冰能够代位承继其应承继的遗产比例。 即吕洋、吕冰二人每人一间。一审判定后原告吕红、吕美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以为,一审法院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吕红、吕美的上诉恳求不成立,遂驳回其上诉恳求,保持一审判定。
【律师分析】
本案首要触及的是养子女的承继权以及代位承继的有关规则
本案中,因吕方逝世后未留有遗言,所以,依照法律规则,应该按法定承继的次序对吕方的遗产进行承继。
我国《承继法》第十条规则了法定承继人的规模以及法定承继的次序,
我国《承继法》第十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
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养联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承继人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等。也就是说在没有立遗言、又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许遗赠的情况下法定承继只能由榜首、第二次序承继人规模内的人承继遗产,其他人无权承继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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