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法律问题破产清算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7 10:00浏览量:1503

    清算是一种法令程序,社团刊出时,有必要进行产业清算。破产清算(qingsuan)组法令问题陈海阳律师团队诚信,务实,谨慎,高效。    执业领域:企业法令顾问、劳动合同、外商投资、经济犯罪辩解、诉讼裁定与非诉讼业务、公司业务、经济合同、企业改制、上市与并购、金融房产、刑事辩解等。    咨询电话:010-65595827手机:15901380278正文:    一、破产清算(qingsuan)组的法令位置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建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收破产企业并担任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业务的专门安排。破产宣告后,破产产业的管理和清算作业冗杂沉重,加之很多的法令业务和非法令业务掺杂其间,因此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担任,故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清算安排。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安排,它详细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业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安排仅起监督或辅佐效果。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正缓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完结,与破产清算组的联系至为亲近。    我国的破产清算组类似于国外立法中的破产管理人,但就其在法令上的位置,国内外理论界众说不一。    (一)国外有关破产管理人位置的几种学说    关于破产管理人在法令上的位置,国外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署理说。署理说是最早关于破产管理人法令位置的一种学说。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署理人,以别人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利。我国台湾学者一般将署理说分为破产人署理说、债权人署理说、破产人及债权人两边署理说。署理说的主要依据是,破产清算程序是一种一般的民事程序,本质上归于非诉领域,由此而构成的法令联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署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不管为诉讼的或非诉讼的,其行为成果均实践地回归于破产当事人一方,而不回归于自己。因此,最靠近民法中的署理联系,破产管理人无疑归于署理人的领域。    2、职务说。该学说从破产程序的性质进手,夸张破产程序是为整体债权人的利益所进行的概括性强制执行程序,认为破产管理人便是强制执行机关的公事职工。破产管理人是依据职务而参与破产程序,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公事的职工,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说认为,破产程序一经开端,债务人就失往了对自己产业的管理和处分权,该产业即成为具有独立法令位置的法人主体。破产财团是一个拟人化的笼统集体,是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这个集体的议事机关和代表安排,便是破产管理人。换言之,破产管理人是其法定代表人。这种观念具有不以特定利害联系人为布景而可以阐明破产管理人的权能,并且可以公道地阐明破产管理人的种种行为的长处。    (二)国内有关破产清算组位置的几种观念    1、特别安排说。该说认为,从我国的实践情况及《破产法》的规则看,署理说、职务说及破产财团代表说均不能科学、正确地提醒我国破产清算组的法令性质。前两说各有短缺,不足以崇奉,财团代表说也不能成为清算组性质的理论基础,因为我国只用了破产产业而没有破产财团的法令术语,因此,破产清算组是接收破产企业,对破产产业进行清算的特别安排。    2、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该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对外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内掌管破产产业的处置和分配,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理由有:(1)破产程序性质上类似于清算,而清算程序要将管理处分权移送至清算安排。依据企业法准则,企业在闭幕时,在清算范围内其法人品格视为存续。在这期间,破产企业无疑可成为权利主体,该主体之代表人不可能是破产人,也不可能是债权人,只能是破产清算组。(2)破产企业存在的意图在于使债权人公正受偿,因此破产清算组维护和处置其产业的权利被扩展。因为破产清算组是破产企业的代表,因此其行为效能和参与诉讼的成果均回归于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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