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9 07:05浏览量:760

此类胶葛案子福州两级人民法院也较少审理。审理这类案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规,经过当事人举证,经法院承认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行为被承认之后,责令侵权人当即中止侵权行为,补偿被损害人的丢失,对情节严重的能够并处罚款。1993~1994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商标侵权危害补偿胶葛案子4件。
附:典型事例
福建省南平铝厂诉闽侯县福利装修装修福州工程部供应站商标侵权危害补偿胶葛一案。1985年10月30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第23575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闽铝牌”,答应使用于第21类产品铝锭、铝型材、铝板、铝杆、铝合金,注册商标一切人为福建省南平铝厂,有效期至1995年10月29日。1992年11月,被告未经原告答应,将冒充的“闽铝牌”铝型材1551.8公斤售给连江县档案馆建造的施工单位,并将原告1991年5月28日开出的铝型材质量保证书上的日期涂改为1992年5月28日,数量2.8吨改为5.8吨,提供给施工单位。对此,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1992年12月10日立案查询,并在被告处抄获冒充“闽铝牌”商标、标识350张。1993年1月14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为被告不合法出售1.5吨铝材,从中牟利,决议毁掉被查扣的冒充商标、标识,对被告不合法出售额3万元处以10%的罚款。原告以为工商局的处理未触及被告对其商标侵权危害的补偿和消除不良影响,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法院审理以为,被告的行为侵略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被告应当承当侵权的民事责任。因为工商局已查扣、毁掉被告的冒充商标、标识,责令其中止损害,并对被告处以3000元罚款,并且法院开庭时被告还向原告赔礼道歉,因而法院只处理被告侵权给原告形成的经济丢失,判定被告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补偿5999.2元。判定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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