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清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9 22:55浏览量:2567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告诉》(国税函[2009]388号)。现结合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则,对清算事务的所得税处理及申报表的填写进行解析。
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主体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一是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则需求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是企业重组中需求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规则,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安排,或将挂号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含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从头出资建立新企业;企业发作兼并、分立事务不契合特别处理条件的,被兼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程序及涉税剖析
(一)关于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则,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进程实行清算程序。
一是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
二是告诉或布告债款人并进行债款挂号,债款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款。
三是清算组整理公司产业、编制财物负债表和产业清单,并拟定清算计划。
四是处置财物,包含回收应收账款、变卖非钱银财物等,其间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才干扣除丢失。
五是清偿债款,公司产业(不包含担保产业)在付出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次序清偿债款,即付出员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款。
六是分配剩下产业,公司产业在付出清算费用、清偿债款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份额向各出资者分配剩下产业,分配剩下产业应视同对外出售,并承认隐含的所得或丢失。公司产业在未按照前款规则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造清算陈述,请求刊出公司挂号。
(二)清算所得的核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进程便是在企业呈现闭幕事由后对清算财物进行处置、分配,终究了断企业的悉数债款、债款的进程。核算清算所得,首要便是核算悉数财物处置进程中发作的所得以及了断悉数债款、债款所发作的所得或丢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标明已停止继续运营,是企业存在的最终一个进程。因而在核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没有承认的递延收益、没有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践付出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没有超越补偿期限的亏本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核算公式表明:清算所得=悉数财物处置所得-清算费用 的确无法归还的债款-无法回收的债款丢失 没有承认的递延收益-没有扣除的税前答应扣除的待摊开销 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践付出的预提性质的开销-商誉-以前年度发作的亏本。
其间,悉数财物处置所得=财物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财物计税根底-税前答应的税金及附加。税前答应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财物进程中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含能够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核算清算所得时应留意以下3个问题。
一是企业停止继续运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交税年度;
二是核算清算所得时应视同财物隐含的所得或丢失已完成;
三是核算清算所得时答应补偿以前年度发作的亏本。
(三)清算所得税的核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因为清算期间不归于正常的出产运营期间,在核算清算所得税时应留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榜首,清算进程中处置悉数财物发作的所得均不能享用税收优惠政策,比方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则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折半交税,如果在清算进程中触及技术转让转让事务是不能享用上述优惠政策的。但在清算进程中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契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盈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则享用免税待遇,获得的不交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归于与财物处置有关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时减免税期间发作清算事务也不能享用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交税人发作清算事务,核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概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用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出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没有履行到期的,应答应交税人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用的抵免税额。因为出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进程中发作的,而归于交税人正常出产运营期间应享用但没有享用完的税收优惠,因而应答应其在清算进程中享用。
第四,创业出资企业在清算前,出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契合抵扣应交税所得额相关规则的,其出资额70%没有彻底享用抵扣应交税所得额的,应答应创业出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
可供分配剩下产业的税务处理
可供分配剩下产业,是指企业悉数财物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并清偿企业债款后的余额。可供分配剩下产业的税务处理,首要触及清算企业股东分回剩下产业计税根底的确认及所得税处理两个问题。因为清算企业已按税法规则承认了可供分配剩下产业的转让所得,因而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则,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财物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践交易价格确认计税根底;因股东身份不同(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中国公民、外籍个人)分回剩下产业的所得税处理不同。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则,清算企业股东为居民企业的,其分得剩下财物的金额,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利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份额核算的部分,应承以为股息所得;剩下财物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越或低于股东出资本钱的部分,应承以为股东的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需求阐明的是,如归于股东出资转让丢失,只要通过税务机关同意后才干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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