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31 19:03浏览量:1270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则: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作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再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权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条规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关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日子发作争议的,应考虑子女自己的定见。
《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则:“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许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当爸爸妈妈不实行应当承当的抚育责任时,需求抚育的子女,有权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能够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停。假如爸爸妈妈仍不承当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子进行审理。人民法院首要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先行裁决,裁决责任人先行付出抚育费,以保证未成年和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的日子。责任人拒不实行付出抚育费的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能够采纳强制执行的办法,比如从责任人的工资中拘留其应当付出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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