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1 22:12浏览量:2095
     一劳作者在公司作业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单位却拒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他向天津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其公司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立案受理,进行了揭露开庭审理,日前,此案已一审完结,劳作者打赢了维权官司。为维权劳作者恳求裁定本年54岁的王某某,于1994年10月进入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业,1999年起转为B类职工。其公司内部规则,B类人员不是正式职工。在相同的单位,相同(或类似)的岗位、干相同(或类似)的作业,其享用的待遇却不相同,这让王某某心里不舒服。2005年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证券营业部向职工发放亲属慰劳费2000元,却没有王某某的份儿,他向有关负责人问询,得到的答复是:B类人员不享用此种待遇。2006年公司持续发放亲属慰劳费3000元,仍然没有王某某的份儿,并且,公司2005年、2006年发给职工的弥补医疗保险费8000元,也没有他的份儿。他在公司作业现已10年以上,单位却回绝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王某某感到自己在公司遭到不公平待遇,其合法合理的劳作权益遭到损害,于2007年11月向天津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要求公司补发其2005年、2006年亲属慰劳费,2005年、2006年弥补医疗保险费。天津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津劳裁定字(2008)第XX号裁定判决书判决: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10日内与王某某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三日内付出王某某2005年、2006年亲属慰劳费人民币5000元;三日内付出王某某弥补医疗保险费人民币8000元。公司不服两边对簿公堂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津劳裁定字(2008)第XX号裁定判决书后,不服天津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判决,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维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判令驳回被告王某某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补发慰劳费和医疗保险费的恳求。法院立案受理并进行了揭露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付代理人诉称,关于被告王某某向天津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及其判决成果,原告单位以为,被告王某某是公司B类职工,不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条件,判决书适用法律过错。为此,要求法庭判令驳回被告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补发慰劳费和医疗保险费的恳求。原告就其建议,向法庭供给的根据有:营业执照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天津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决书一份。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在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业已长达近14年之久,且尽职尽责,可以担任并完结作业任务,理应享有公司职工同等待遇。我本年54周岁,间隔法定退休年龄仅有6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经过的相关法律规则,公司应当依法与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并补发亲属慰劳费和医疗保险费。两边各不相谋,争持不下,但两边当事人关于被告王某某在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作业年限及作业现实,关于天津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所作的判决现实,均无贰言。法庭依法审理一审判决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于1994年10月进入某证券有限公司作业,1999年12月,该证券有限公司与另一证券公司兼并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现在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证券营业部作业。在两个公司兼并后,其公司内部规则被告为B类人员(不是正式职工),因被告是B类人员,不享用原告公司正式职工的待遇,导致被告于2007年11月9日向天津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法庭以为,公民合法的劳作权益受法律维护,被告王某某在劳作期间应享有劳作保证的权力。被告在原告单位作业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原告应与被告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关于被告的2005年、2006年亲属慰劳费5000元及2005年、2006年弥补医疗保险费8000元,被告在原告单位作业,应享有与其他职工相同的待遇。原告称被告是企业B类人员,不享有上述待遇,没有法律根据。所以,天津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决原告补发被告亲属慰劳费及弥补医疗保险费,并无不当,应予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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