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婚姻制度和婚姻法原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7 06:04浏览量:531
一、婚姻自在准则
婚姻自在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议自己的婚姻的权力。婚姻当事人按照法令的规则,有权依据自己的毅力,自主自愿地决议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别人的干与和强制。
婚姻自在包含成婚自在和离婚自在。
成婚自在,便是成婚须男女两边自己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许第三人加以干与。保证婚姻自在,是为使男女两边能够按照婚姻法的规则,依据自己的志愿结成共同日子的伴侣,树立幸福圆满的家庭。
所谓离婚自在,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两边自愿离婚的,能够洽谈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诉至法院处理。保证离婚自在,是为使无法保持的婚姻联系得以革除,当事人革除婚姻名存实亡的苦楚。成婚自在和离婚自在是共同的,二者彼此结合缺一不行。
二、一夫一妻制准则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准则。也便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老公,不能一起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准则的基本准则,是在婚姻联系上完成男女相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诚心相爱、树立圆满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相等准则
男女相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依据这个准则,男女两性在婚姻联系和家庭日子的各个方面,均享有相等的权力,承当相等的责任。婚姻法中男女相等的准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含:男女两边在成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力责任是相等的,夫妻两边在家庭中的位置是相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责任也是相等的。夫妻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相等联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令位置相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表现,它是树立圆满的婚姻联系和开展友善的家庭日子的重要保证。
四、特别维护妇女、儿童、白叟权益的准则
特别维护妇女、儿童、白叟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准则。
特别维护妇女的权益和实施男女相等是共同的。社会主义准则使妇女获得了同男人相等的权力,但重男轻女的旧风俗不行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而,法令不只要规则男女相等,还要依据日子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别的维护。婚姻法中规则维护妇女的内容非常广泛。如该法特别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别维护妇女权益,关于促进妇女的完全解放,有着重要意义。
维护儿童,是人类繁殖的需求。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婚姻法规则:爸爸妈妈有抚育子女的责任,这种责任不因离婚而革除,保证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益,制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摧残婴儿的行为。
特别维护白叟的权益,是家庭的重要任务。奉养白叟,是我国公民的美德。爸爸妈妈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时间付出了勤劳的劳作,尽了自己的责任。当他们年老多病,损失劳作能力或日子发作困难的时分,子女就要承当起奉养的责任。
五、计划生育准则
推广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准则的又一准则。夫妻应当实施计划生育的责任。收养子女,也要契合计划生育的准则。实施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准则下有计划地调理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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