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交通肇事者逃逸,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来源:听讼网2019-02-28 19:10浏览量:575

听讼网)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时,阻止交通肇事者逃逸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这类肇事事故呢?

发生过一个类似的案例:2018年1月9日10时,张永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张雨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永跌倒、张雨倒地受伤,后张永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永负主要责任,张雨负次要责任。

张焕走到迁曹铁路时,翻过护栏,沿路堑而行,朱振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朱振彪边追赶边劝阻张永焕说:被撞到的那个人没事儿,你自首就中了。2017年1月9日11时56分张永焕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51618次火车机车上的视频显示,朱振彪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2017年1月9日12时02分,张永焕被由北向南行驶的51618次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

在朱振跟随张永的整个过程中,两人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未曾有过身体接触。朱振有劝张永投案的语言,也有责骂张永的言辞。朱振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朱振是否需要对张永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听讼网胡金叶律师认为,考虑的重点是朱振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被告朱振对张永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朱振彪行为与张永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后张雨受伤倒地昏迷,张永驾驶摩托车逃离。朱振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其次,从朱振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永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被告朱振的手机视频和机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永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朱振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永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振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朱振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应承担张永死亡的法律责任。

听讼网提醒各位读者: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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