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中介签居间合同的时候,如何禁止跳单签约呢?

来源:听讼网2019-01-11 18:22浏览量:603

(听讼网)现在无论是租房,还是买二手房,很多人都会选择中介公司作为了解房源、促成交易的渠道。中介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得到应得的佣金,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禁止“跳单”条款,这一条款到底是什么?上海律师网陪你看看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跳单”呢?

房产合同签约时,注意什么更好呢,上海律师网

2018年下半年,毕业后的刘某在武汉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并开始在公司附近找可租住的房子。2018年10月,A中介公司带刘某看了位于街道口的一处房屋;11月,B中介公司带刘某看了同一处房屋,并于同日与刘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从该《确认书》载明了禁止“跳单”条款,即禁止刘某利用B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B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若违反上述约定,刘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B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80万元,而A公司报价150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在房产律师网当中也是有一定的保障,11月30日,在A公司居间下,刘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46万元。B公司得知后认为刘某已违反禁止“跳单”条款,向刘某发函,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46万元。那么,禁止“跳单”条款是否有效呢?如果有效,刘某的行为又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呢?

听讼网胡金叶认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从房产律师网中明确到了很多次要的方面,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刘某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刘某并没有利用B公司的信息、机会,不构成违约。

在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很多时候都会碰到类似于禁止“跳单”一般的格式条款,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尽量向相对方了解条款的具体意涵,这样才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也可以拿起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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