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31 20:32浏览量:21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了解和适用
近年来,交通闯祸违法案子呈逐年上升趋势,严峻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产业安全。为依法惩办交通闯祸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矩,最高人民法院拟定了《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这部司法解说的出台,关于正确适用法令审理好此类案子,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效果。司法实践中,应当侧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交通闯祸罪的主体问题
依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处理法令》第四条有关“凡在路途上通行的车辆、行人、搭车人以及在路途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有必要恪守本法令”的规矩,交通闯祸行为的主体规模非常广泛。从实践发作的交通闯祸案子看,运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闯祸的景象较为遍及,因行人违章形成交通事端的景象也时有发作,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产业安全形成了极大损害。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闯祸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说》第一条规矩:“从事交通运送人员或许非交通运送人员,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发作严峻交通事端,在剖析事端职责的根底上,关于构成违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矩科罪处分”。
二、关于交通闯祸罪的确认问题
《解说》第一条着重,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发作严峻交通事端,在剖析事端职责的根底上,关于构成违法的,依法科罪处分。事端职责是确认交通闯祸罪的重要依据。只要构成悉数职责、首要职责或平等职责的才或许构成违法。
三、关于交通闯祸罪中产业丢失的确认问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矩,发作严峻交通事端,形成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关于“公私产业”是否包含闯祸者个人产业问题,在有些状况下,就成为差异罪与非罪的边界。有的案子中,闯祸者形成的公共产业及别人的产业丢失数额不大,但本身遭受的产业丢失惨重(比方贵重车闯祸与低档车俱毁)。有种定见以为,在上述状况下假如仅确认公共产业及别人的产业丢失,数额不大的,则不构成交通闯祸罪;假如将其本身产业一起计入丢失数额,就或许契合科罪条件。因此,本着从严惩办这类违法的需求,应当将闯祸人的个人产业丢失一起计入丢失数额。可是,交通闯祸罪的损害在于对公共产业、别人人身及其产业形成的丢失,其本身的产业丢失应当视为闯祸人为自己的违章行为承当的经济职责,而不该将其作为承当刑事职责的条件。因此,《解说》第二条中关于“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承当刑事职责的规矩,是契合立法原意的。安徽省定的规范是丢失形成300000元的要追纠其职责。
四、关于闯祸后逃逸的确认问题
“交通闯祸后逃逸”,是加剧处分的情节。实践中,交通闯祸后的逃逸行为具有较大的损害性,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丢失无法得到补偿等等,有必要依法予以严惩。《解说》第三条规矩:“‘交通运送闯祸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矩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矩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首要,《解说》将确认交通闯祸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躲避法令追查”。实践中,闯祸人逃跑的意图大多是想躲避法令追查,但也有少数人逃跑的意图是怕受害方或许其他围观大众对其进行殴伤等等。相同是逃跑,但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能够经过陈述单位领导或许报警等办法,承受法令的处理。因此,对逃跑行为作上述差异是必要的,以确保精确适用法令,不枉不纵。
其次,《解说》规矩的“逃跑”,并没有时刻和场所的限制。在证明过程中,有种定见以为交通闯祸后逃逸,应当了解为“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实践中大多也是这种状况。可是,据交管部分供给的状况,有的闯祸人并未在闯祸后当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或许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许等候交管部分处理的时分逃跑,相似的景象也有许多。假如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相同恶劣的躲避法令追查的行为就得不到严惩,或许会影响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冲击力度。因此,只要是在闯祸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闯祸后逃逸”。《解说》采用了这种定见。
五、关于逃逸致人逝世的确认问题
实践中,交通闯祸逃逸后,发作被害人逝世成果的景象有多种,应当差异不同状况予以定性:
《解说》第五条规矩,“因逃逸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在交通闯祸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这一规矩着重的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首要是指行为人片面上并不期望发作被害人逝世的成果,可是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许未采纳得力的救助办法,导致发作被害人逝世成果的景象。
此外,针对实践中较为多见的,司机在交通闯祸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闯祸人逃逸的行为,《解说》第五条规矩,“交通闯祸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闯祸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闯祸罪的共犯论处。”在证明过程中,有种定见以为,交通闯祸罪是过错违法,以共犯来处理指派逃逸的人显着有违共犯理论。不可否定,司机闯祸引发交通事端是过错的,对闯祸行为不存在依照共犯处分的问题。可是,鉴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这种成心施行的行为规矩为交通闯祸罪加剧处分的情节,并且在闯祸后逃逸的问题上,闯祸人片面上是成心的,其别人指派其逃逸,具有一起的成心当然契合共犯的构成条件。因此,《解说》第五条的规矩是契合立法原意的。
《解说》第六条规矩,行为人在交通闯祸后为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即行为人在闯祸后,为了掩盖罪行、消灭依据,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如躲藏在杂草丛中,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取得救助的境遇,片面上是期望或许听任被害人逝世成果的发作。对这种景象,依据被害人伤亡的成果对行为人科罪处分是适合的。
六、关于单位主管人员等指派违章形成交通事端的定性问题
实践中,一些单位的主管人员、私营企业主、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办人等,为寻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多拉快跑”思维的影响下,往往指派或许强令属下、雇工疲惫驾驭、严峻超载、开快车、强行超车等等,是引发严峻恶性交通事端的重要原因。在这类案子中,假如只是处分闯祸行为人,显着不能有用发挥惩罚的惩戒效果。因此,为削减因上述原因引发的交通事端,《解说》第七条规矩:“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机动车辆承包人指派、强令别人违章驾驭形成严峻交通事端,具有本解说第二条规矩景象之一的,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
七、关于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外,因运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行为的定性问题
实践中,在机关、厂矿、校园、关闭的住宅小区等没有施行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内,因运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许形成产业丢失的景象也较多,怎么定性处理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依照路途交通处理法规的规矩,交管部分只对在施行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内,如路途上发作的交通事端进行处理。相同是运用交通工具闯祸,但因为不是在交通处理的规模内,交管部分无法进行处理。而其他职能部分也多以这种行为归于交通闯祸为由而推诿统辖,致使一些案子被害人告状无门,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办。为此,参阅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形成伤亡事端的违法案子怎么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解说》第八条第二款规矩,“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许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严峻丢失,构成违法的,别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矩科罪处分。”。
八、关于《解说》的适用规模问题
《解说》只规矩了发作在路途交通运送中的闯祸违法行为的确认问题。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矩看,交通闯祸罪应当包含水运过程中发作的闯祸行为。据把握的状况,尽管水上交通运送处理法规中多有“构成违法依法追查刑事职责”的表述。可是从实践状况看,即使是因违章行为发作事端,大多是依照海事海商案子处理的,由船东担任补偿各种丢失,船长等驾驭、技能操作人员也会被追查相应行政职责或许经济职责。交通闯祸罪的规矩虽不扫除水上运送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对因水上运送发作严峻事端怎么适用法令问题反映并不杰出,此件解说暂未对此问题作出规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一、概念 交通闯祸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背交通处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行为。
二、违法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交通运送的安全。交通运送,是指与必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送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大众的生命产业安全紧相连,一旦发作事端,就会损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形成公私产业的广泛损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损害公共安违法。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送活动中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大丢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彼此不可分割的要素组成的:
1、有必要有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送中施行了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端的原因,也是承当处分的法令根底。所谓交通运送法规,是指确保交通运送正常进行和交通运送安全的规章准则,包含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送系统的安全规矩、规章以及从事交通运送作业有必要恪守的纪律、准则等。如《城市交通规矩》、《机动车处理办法》、《内河避碰规矩》、《帆海避碰规矩》、《渡头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背上述规矩就或许形成严峻交通事端。在实践中,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行为首要表现为违背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许违章行进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驭、强行超车、超速行进、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舶强行横越,不按躲避规章躲避,超速抢档,在有碍飞翔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背空中交通处理私行起飞,违背飞翔航线,无故不与地上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方式,能够概括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不管哪种方式,只要是违章,就具有构本钱罪的条件。
2、有必要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严峻成果。这是构成交通闯祸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尽管违背了交通运送处理法规,但未形成上述法定严峻成果的,不构本钱罪。
3、严峻成果有必要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尽管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形成严峻成果,并且在时刻上存在先行后续联系,则不构本钱罪。
4、违背规章准则,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行为,有必要发作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预备载人装货至结尾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品卸完的整个交通运送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有必要发作在铁路、公路、乡镇路途、和空中航道上;从时刻上说,有必要发作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送活动中。假如不是发作在上述空间、时刻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子内作业,或许进行其他非交通运送活动,如检修、冲刷车辆等,一般不构本钱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形成伤亡事端的违法案子怎么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作的伤亡事端案子,应当依据不同状况,差异对待;在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内,因违背交通运送规章准则,发作严峻事端,应按刑法第113条规矩处理。违背安全出产规章准则。发作严峻伤亡事端,形成严峻成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矩处理;在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外发作的,应当定严峻职责事端罪。由此可见,关于这类案子的确认,要害是要查明它是否发作在归于公共交通处理的铁路、公路上。
运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送工具从事交通运送活动,违背规章准则,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应定交通闯祸罪,这是没有贰言的。可是,关于运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送活动,违章闯祸,使人重伤、逝世,是否构成交通闯祸罪,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定见以为:交通闯祸罪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即能够一起形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许公私产业的广泛损害,而驾驭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送活动,违章闯祸,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形成伤亡或许数量有限的产业丢失,不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该定交通闯祸罪,而应依据详细状况,确认其违法的性质,形成别人逝世的,定过错致人逝世罪;形成重伤的,定过错重伤罪。第二种定见见以为,它虽一般只能形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许有限的丢失,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何况许多乡镇交通事端都直接或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闯祸,应当以交通闯祸罪论处。假如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逝世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错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定见科罪判刑,即以交通闯祸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天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送部分作业的悉数人员,也不能了解为仅指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了解为悉数直接从事交通运送事务和确保交通运送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送人员。交通运送人员详细地说,包含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送的人员,(1)交通运送工具的驾驭人员,如火车、轿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作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送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送安全的处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背负的职责同交通运送有直接联系,一旦不正的确行自己的职责,都或许形成严峻交通事端。
非交通运送人员违背规章准则,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送中发作严峻事端,形成严峻成果的,也构本钱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中指出,“在偷开轿车中因过错撞死、撞伤别人或许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闯祸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说阐明,非交通运送人员构成交通闯祸罪,并不以闯祸行为发作在交通运送过程中为要件。
(四)片面要件本罪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或许形成的严峻成果的心思情绪而言。行为人在违背规章准则上或许是知法犯法,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进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或许发作严峻事端,形成严峻成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许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防止,致使形成了严峻成果。
三、确认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其要害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片面罪行,是否施行了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的行为与严峻交通事端另否具有因果联系等。假使没有违法行为或许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联系,如事端发作纯属被害人不恪守交通规矩,乱穿马路笔形成,或由天然要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形成,则就不该以本罪论处。当然,事端发作并不扫除或许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要素,这儿就更应该仔细剖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端发作的效果。只要查清的确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联系,则才或许以本罪论处,不然,就不该以该罪治罪而追查刑事职责。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忽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企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别人压成重伤。此刻,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要素仅是发作本案的条件,闯祸的真实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确认行为与成果具有因果联系然后能够构本钱罪。
(二)本罪与过错损坏交通工具罪、过错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边界交通闯祸罪与过错损坏交通工具罪、过错损坏交通设施罪,在片面方面都出于过错;在客观方面,都形成了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严峻成果,损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违法,应严厉划清它们之间的边界。它们之间的首要差异是:(1)前者的主体首要是从事交通运送的人员,尽管非交通运送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有必要是在操作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送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送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作在交通运送活动过程中,严峻成果是因为在交通运送活动过程中违背规章准则引起的;后者的发作与交通运送活动无关,严峻成果是因为行为人在交通运送活动以外的日常出产、日子中大意草率、粗心大意,不仔细慎重引起的。
(三)本罪与运用交通工具成心杀人、成心伤害的边界两者都会呈现致人重伤、逝世的损害成果,但交通闯祸罪中行为人关于致人重伤、逝世的损害成果的发作,表现为过错的心思情绪;而运用交通工具成心杀人或许成心伤害,则表现为成心的心思情绪,这是差异两者的要害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边界两者都是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都或许发作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严峻成果,但两者存在显着差异:一是片面方面不同。交通闯祸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以驾车撞人的损害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在片面上表现为成心。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闯祸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有必要形成法定的严峻成果才构成为违法。
(五)本罪与严峻飞翔事端罪、铁路运营安全事端罪的边界交通闯祸罪与严峻飞翔事端罪、铁路运营安全事端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略交通运送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闯祸罪侵略的首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送的安全,严峻飞翔事端侵略的是航空交通运送的安全,铁路运营事端罪侵略的是铁路交通运送全。二是在客观方面形成的严峻成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违法主体不同。交通闯祸罪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包含交通运送人员和非交通运送人员;严峻飞翔事端的违法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含空勤人员与地上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端罪的违法主体有必要是铁路职工。
四、处分
犯交通闯祸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送闯祸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说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送闯祸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11.15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办交通闯祸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矩,现将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送人员或许非交通运送人员,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发作严峻交通事端,在辨明事端职责的根底上,关于构成违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矩科罪处分。
第二条交通闯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三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闯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五)严峻超载驾驭的;
(六)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送闯祸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矩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矩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闯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逝世二人以上或许重伤五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六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在交通闯祸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交通闯祸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闯祸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闯祸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闯祸后为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应当别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矩,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机动车辆承包人指派、强令别人违章驾驭形成严峻交通事端,具有本解说第二条规矩景象之一的,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
第八条在施行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内发作严峻交通事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说的有关规矩处理。
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许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严峻丢失,构成违法的,别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矩科罪处分。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本地实践状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起伏内,确认本地区履行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于问题的解说》(1998.3.10法释〔1998〕4号)
第十二条审理偷盗案子,应当留意差异偷盗罪与其他违法的边界:
(四)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作交通闯祸构成违法,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闯祸罪和其他罪施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依法处理路途交通闯祸案子的告诉》(1987.8.12法(研)发〔1987〕ZI号)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契合上述(一)或许(二)的规矩,依照(一)或许(二)的规矩从重处分:
1.犯交通闯祸罪,畏罪潜逃,或有意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或隐秘事端本相,嫁祸于人的;2.酒后驾车的;3.非司机驾驭机动车辆的;4.驾驭无车牌车辆的;5.明知机动车辆要害部件失灵依然驾驭的;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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