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被学生殴打,学校安全教育事件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2019-01-16 19:13浏览量:1014

听讼网)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但前段时间却频频爆出老师在校被学生殴打的新闻,在学校中出现殴打事件的时候,学校该不该管理一下呢?

学校安全教育如何处理

前段时间,就发生了一件类似的案例。当时某中学陈某老师在值班时被学生傅某殴打,造成嘴部受伤事故,2017年4月底治愈出院。也就是在这一期间,陈某因出现被殴打后应激障碍先后到院治疗抑郁症。2017年7月6日陈某早上准备去医院就诊时在汽车站走失。就在前段时间陈某尸体在玉带桥下河中被发现,经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为自杀。2018年6月26日,经司法鉴定所也是给出了鉴定意见:陈某生前精神状态与2017年3月30日被殴打事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陈某的自杀导致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和条件?

听讼网胡金叶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如果简单依照该规定,陈某的自杀行为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工伤问题的处理,应该看到问题的实质,而不是形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里面相关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陈某于2017年3月30日18时许在学校值班过程中被学生打伤,陈某被打伤后,因失眠、心慌等先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司法鉴定所也给出“被鉴定人陈某生前精神状况与2017年3月30日被殴打事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可以确认陈某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系其于2017年3月30日被学生打伤后引发,且陈某在自杀时仍处于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影响之中。该种情况下诱发的自杀,是患者精神障碍影响下的病态自杀,这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排除的“自残与自杀”中的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的故意自杀并非同一性质。

因此,对工伤直接导致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诱发的自杀,是工伤伤情进一步的延续和发展,认定该情况为工伤符合立法精神,故陈某的自杀应当认定为因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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