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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于离婚判决都比较谨慎,一般情况下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程度,一般很难判离。下面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看看法院对于离婚的判决是怎样的。
197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女儿现均已成年无需考虑抚养问题。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加之双方之间的不信任猜忌,极大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婚后生活不尽如人意。在近四十年的生活期间双方分分合合,期间双方曾多次协商过离婚事宜但无果,现双方一直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己无和好可能,无奈原告只好提起离婚诉讼,请依法从速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7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女儿现均已成年。法院认为,原被告既然有缘结为夫妻,就应该珍惜已有的家庭和缘分。本案中原被告已经结婚近四十个年头,生育多名子女,更应该珍惜当下的家庭。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应该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左某承担。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
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
2、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7、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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