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可生育二胎的九种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8 07:41浏览量:1934

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夫妻两边请求,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要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而且只要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两边只要一个子女的;(五)从边远地方调入本市作业的少数民族员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答应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许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要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别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成婚落户并书面表明自愿奉养白叟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料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武士,或许一方残疾根本损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时间寓居并以农业生产为首要日子来源的农村居民,只要一个女孩,日子有实际困难的。有其他特别景象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按照本条例规则答应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距离不少于四年,或许女方年纪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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