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3 09:42浏览量:774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协作时,一般会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虽然有合同的束缚,可是也常常会发作劳作争议,这时就需要裁定处理。那么劳作争议统辖规模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劳作争议统辖规模
裁定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归于本会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裁定委员会。裁定委员会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时,由一起的上级劳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统辖。
(一)从案子类型来看,下列案子应归于劳作争议案子的受理规模:
(1)因用人单位开除、开除、解雇劳作者和劳作者辞去职务、主动离任发作的争议;
(2)因实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保护的规则而发作的争议;
(3)因实行劳作合同(包含实行、改变、免除、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
(4)因确定无效劳作合同和特定条件下缔结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
(5)因员工活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作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作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补偿发作的争议;
(8)因实行集体合同发作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的员工不合法收费而发作的争议;
(10)法令、法规规则受理的其他劳作争议案子。
(二)从用人单位性质来看,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作者之间发作的劳作争议应当受理:
(1)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个别经济安排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
(2)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非工勤人员;
(3)戎行、武警部队的机关、工作安排、企业与无军籍的员工;
(4)个别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任的离退休人员;
(6)我国境外企业或劳作者与境内劳作者或企业在我国境内签定或实行劳作合同的。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裁定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归于本会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裁定委员会。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令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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