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9-02 15:32浏览量:243

去法院打离婚官司,可能会遇到法院不准离婚的情况,这是很多想离婚的男女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对于当事人而言“想离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同样的对于法官而言“想认定男女双方没有感情了,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法官要仔细审查,否则法院也不会轻易判离婚。下面来看看真实判决案例了解下。

原告兰某与被告付某1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准许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孩付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月XX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孩付某2,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XXXX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X月X日被判不准离婚。但之后被告并没有悔过之意,反而变本加厉辱骂威胁原告,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兰某、付某1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月XX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孩付某2,现就读于高密市北关小学一年级。双方因家庭矛盾于XXXX年X月XX日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付某2随原告生活。XXXX年X月兰某起诉与付某1离婚,法院于同年X月X日判决不准离婚。以上事实,有兰某提供的(2017)鲁0785民初3549民事判决书及双方陈述为证。
法院认为,兰某、付某1已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应当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中有矛盾在所难免,但兰某、付某1并无根本性冲突,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体谅,妥善处理家庭纠纷,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对兰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兰某与付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兰某负担。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

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

2、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7、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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