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2 00:14浏览量:2754

2014年最新劳作法施行细则
目录
一、 总则
二、 劳作合同的缔结
三、 劳作合同的实施和改变
四、 劳作合同免除和停止
五、 集体合同
六、 劳务差遣
劳作合同法施行细则(征求定见稿)
一、 总则
1、《劳作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安排”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挂号注册树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挂号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赞同,能够依法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实施对劳作者的职责时,由用人单位承当职责。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处理人员以外的劳作者,即与其树立了劳作联系,应当依法缔结劳作合同。
4、劳作合同法所指的劳作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没有享用根本养老稳妥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处理的人员、乡村劳作者(城镇企业员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人在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用根本养老稳妥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作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坚持全日制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应当依法缔结劳作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缔结劳作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处理外国人作业证,并依法缔结劳作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区域的人员,应当处理港、澳、台人员作业证,并依法缔结劳作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组织、外国使领馆、国际安排驻华组织招用劳作者,依照现行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处理。
11、用人单位拟定、修正或许决议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严重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员工评论,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或许员工代表相等洽谈,通过与工会或许员工代表相等洽谈后,由用人单位决议规章制度或许严重事项的施行。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方法要求子公司实施总公司拟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实施《劳作合同法》第四条规则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干作为子公司用工处理的根据。
13、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拟定的规章制度或决议的严重事项,主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有必要实施公示或奉告职责。在规章制度或许严重事项决议施行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以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洽谈予以修正完善。
14、用人单位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四条规则,通过民主程序拟定的规章制度,不违背国家法令、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则,并已向员工公示或奉告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用工处理的根据。
15、“公示或奉告”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事项决议能够采纳劳作者人手一册、学习训练等法令认可的方法完好送达或传达劳作者知晓。
16、《劳作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严重事项”是指有关劳作报酬、作业时间、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稳妥福利、员工训练、劳作纪律以及劳作定额处理等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员工以为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严重事项不适当的,提出定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定见。
18、用人单位的劳作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则对违纪员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 劳作合同的缔结
19、员工名册应当包含劳作者名字、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作业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名册报当地劳作行政部门存案。
20、《劳作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术证书、资格证等与劳作者作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是指与树立劳作联系有关的资产,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施全日制的劳作者,在相同、附近、类似的作业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作量且取得相同成绩的,应实施平等的薪酬分配制度。(别的,同工同酬是否包含补助,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作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从第十二个月开端,视为与劳作者缔结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不再付出二倍的薪酬。劳作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作合同,劳作者持续为用人单位供给劳作的,依照上述规则实施。
24、劳作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提出停止劳作联系,且无须付出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能够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付出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越一个月后两边仍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便每用付出了二倍薪酬,也不能随意停止劳作联系,应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如用人单位违法免除、停止劳作联系的,则须按《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则处理。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用人单位无需付出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补签劳作合一起,劳作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核算。
25、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不得约好停止条件,劳作者契合法定免除、停止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
26、《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接连作业满十年”是从劳作者到用人单位开端劳作时核算。劳作者因安排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活动,或许因事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作业年限接连兼并核算为最终一个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免除劳作合同并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员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作业年限 不兼并核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作业年限。与国有企业免除劳作合同后从头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定劳作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作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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