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咨询: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需要承担监护权利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2019-03-05 16:42浏览量:670

听讼网)现在很多家长认为自己把小孩儿送到学校,就是把监护责任全权委托给了学校,一旦小孩子在学校内发生了不测,就要求学校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但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呢?

这家小学是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学校。某日晚间,校内学生吴某与朱某,在宿舍内各自床上休息时,朱某将一枚橘子扔到吴某右眼上,致吴某右眼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吴某的伤势构成了伤残程度十级。吴某的父母要求这家小学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但这家小学认为自己并没有监护责任,不愿意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律师服务网站也有很多,在针对这类事件的时候,那么,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呢?如果不是,学校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

听讼网的胡金叶律师分析说,寄宿制小学只是在学校内部的管理上有所扩展,而学校内部管理上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转移。在深圳律师咨询当中,吴某受到伤害的时间在晚上,此时应当是寄宿学生熄灯就寝的时间,学校里专门负责学生生活的老师应当对未成年学生的就寝情况进行巡视。事实证明,吴某、朱某等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入睡,对这一异常情况,这家小学没有及时发现并管理,以致本可避免的伤害事故发生。这家小学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主观上有一定过错,理当成为本案又一责任承担主体。

法律对监护人的范围规定很明确,监护关系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但是学校仍然要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生一旦发生不测,学校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不可推诿。(法律咨询网)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