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4 12:45浏览量:2640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1-05-11收效日期:2001-05-01发布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1】84经国务院同意,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方针。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则的份额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份额税率。(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二)份额税率: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质料的蒸馏酒,下同)25%。下列酒类产品对比粮食白酒适用25%份额税率:至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质料混合出产的白酒至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至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质料无法确认的配置酒、泡制酒2、薯类白酒15%。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方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则的实施从价定率核算应纳税额的方法调整为实施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核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核算公式:应纳税额=出售数量×定额税率 出售额×份额税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托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告诉的规则交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根据。(一)出产出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计税根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践出售数量。(二)进口、托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计税根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纳税数量、托付方回收数量、移交运用数量。(三)出产出售、进口、托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计税根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则履行。四、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三)娱乐业、饮食业克己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出售的每一商标、标准啤酒产品均匀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商标、标准啤酒的均匀出厂价格确认之后即作为确认各商标、标准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根据,不管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化,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啤酒计税价格管理方法另行拟定。五、中止履行外购或托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出产的酒(包含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种类的白酒勾兑的白酒,有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方针。2001年5月1日曾经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概中止抵扣。六、中止履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纳税方法,一概实施查实征收。小酒厂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则,拟定酒类相关企业纳税方法。具体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定财政部另行拟定。八、本《告诉》自2001年5月1日起履行。原有规则与本《告诉》有冲突的,以本《告诉》为准。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