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7 20:35浏览量:888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步办案质量和办案功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遭到民事制裁,使遭受危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危害赔偿,交通事故危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共同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危害赔偿的,能够在收到交通事故确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停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故危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 调停期限的开端日期。形成财产丢失的,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开端;形成人员受伤的,从医治完结之日起开端;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端;假如受伤人员自愿抛弃伤残鉴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端; 对形成财产丢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开端。形成人员逝世的,从规则的处理丧葬事宜时刻完毕之日起开端。 从被告诉人接到告诉的下一日开端核算。规则期限的最终一天是周日或许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终一日,期限最终一日的截止时刻,以中止事务活动的下班时刻为截止时刻。
(二) 对具有调停开端时刻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好调停的时刻、地址,并于调停时刻三日前告诉当事人。当事人恳求改变调停时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诉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好调停时刻。
(三)当事人恳求超越法定时限或许对查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确定有贰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造“交通事故处理(不调停)告诉书”,阐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停的理由和根据,送达当事人并奉告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停或许调停过程中抛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结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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