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超过仲裁时限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5 19:27浏览量:1840

吴寿腾律师:
恳求劳作裁定的时效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改为了一年,具体规则见《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
前款规则的裁定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或许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或许对方当事人赞同实行义务而间断。从间断时起,裁定时效期间从头核算。
因不行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恳求裁定的,裁定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裁定时效期间持续核算。
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可是,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下事例仅供参考学习之用
崔某因违纪于2003年8月4日被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可是崔某回绝在单位送达的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上签字。2003年9月10日单位将崔某的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大街办事处,并于当日向他发出了“赋闲人员挂号告诉单”,奉告其处理赋闲挂号等相关手续,尔后他一直在大街收取赋闲救助金。崔某一直觉得这事懦弱,可是他传闻恳求劳作裁定的时限只要60天,也就是说自发作争议之日起60日内假如不恳求劳作裁定,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力。此前由于不了解法令的这项规则,他现已超越了60天的裁定时限。在他人的点拨下,他到大街办事处开了一个证明,证明档案中有一个2003年8月4日被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证明,落款时刻是2004年元月9日,所以他以元月9日才知道被免除劳作合同为由,向裁定委提出申述,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并补发薪酬。
裁定委经审理后以为,崔某的裁定恳求是否超越裁定时限,要害在那份大街办事处的证明。这份依据的台头是单位的人力资源部,也就是说是大街办事处给单位开具的,而单位的代理人却坚称从未向大街办事处要求开过这份依据。崔某称其时他去大街办事处要求开具证明,大街办事处说他们不对个人,可是这份依据的台头为什么是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又是怎样到他手里的,他一直不愿阐明。别的,这份依据仅仅证明崔某的档案中有一份2003年8月4日单位与他免除劳作合同的告诉书,并不能阐明崔某是在2004年元月9日才知道被免除劳作合同的,由于他在2003年8月4日即知道单位与他免除了劳作合同,9月处理了赋闲挂号,自10月份开端收取赋闲救助金,这都阐明他知道自2003年8月4日单位即与他免除劳作合同,而他提出劳作裁定恳求的时刻是2004年元月19日,已超越了裁定时限,超越了裁定时限的申述恳求是不行以胜诉的,所以裁定委对崔某的申述恳求予以驳回。
裁定委关于依据的检查首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依据的实在性,即依据有必要是实在的,不行假造;二、有必要与案子有关,可以证明案子的问题;三、依据的来历有必要合法,不行经过诈骗等违法的方法获得。在本案中崔某不能阐明大街办事处的依据来历合法,并且该依据也不能证明崔某是在2004年元月9日才知道单位与其免除的劳作合同,所以裁定委对该依据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的规则,对崔某的申述恳求予以驳回。
超越裁定时限是人们在恳求劳作裁定时经常犯的过错,原因首要是平常对劳作法的学习不行,对裁定时限问题的重要性知道缺乏,要知道超越了六十天的裁定时限,即便是再有理也不行能胜诉,所以期望可以引起人们的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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