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9 20:37浏览量:2138
承继胶葛案 承继胶葛案原告:谢东辉,女,50岁。原告:郑兆本,男,60岁,谢东辉之夫。上列原告住陕西省西安市胡家庙冶金楼。被告:陈世军,男,43岁。被告:陈秀英,女,46岁。被告:陈瑞玉,女,33岁。被告:陈世忠,男,37岁。上列被告住陕西省西安市孟家巷。原告谢东辉、郑兆本为与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承继胶葛一案,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谢东辉、郑兆本诉称,女儿郑萍1985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之弟陈世杰相识,不久相爱,爱情很好。郑萍从1987年1月起就协助陈世杰照料家务并同居,至1989年4月11日2人被害逝世,已构成现实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两人一起劳作,先后置办了彩电、冰箱、录音机、录象机、洗衣机等日常日子用品。恳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承继女儿郑萍的遗产。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辩称,原告之女与其弟陈世杰生前未进行成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不合法的。现2人不幸被害逝世,所遗产业是陈世杰的个人产业,不属夫妻一起产业。陈世杰的遗产原告无权承继。碑林区人民法院经揭露审理查明:原告谢东辉、郑兆本别离系被承继人郑萍的爸爸妈妈。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别离系被承继人陈世杰的兄姐。郑苹、陈世杰从1987年1月起,即以夫妻名义揭露同居日子,并置办日子用具。上述现实,有证人证言、陈世杰生前函件等书证证明。1989年4月11日夜,郑萍、陈世杰在家中被害逝世。郑萍、陈世杰逝世后,遗有存款及现金12810元,债务1万元,彩电2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电风扇各1台,金项链1条及家具、日子日用品等。以上遗产,经西安市公安局核对后,由被告保管。还查明,郑萍生前系西安市硅酸盐制品厂车间管帐,1964年4月20日出世,与陈世杰同居日子时已年满23周岁,无爱人。陈世杰生前系个别工,1961年6月22日出世,与郑萍同居日子时已年满26周岁,无爱人。郑萍与陈世杰一起日子期间,未生育子女。陈世杰的父亲陈先民、母亲吴兰花已别离于1977年、1982年逝世。碑林区人民法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则,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实施之后,未办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现实婚姻。郑萍与陈世杰未进行成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已达两年之久,且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其婚姻关系应认定为现实婚姻。依据上述规则,郑萍、陈世杰在同居期间的产业,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原告谢东辉、郑兆本系被承继人郑萍的承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则,有权承继郑萍的那部分遗产。被承继人陈世杰的爸爸妈妈均已逝世,无子女,按照上述规则,其遗产应由第二次序承继人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承继。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辩称,郑萍、陈世杰家中产业全部下陈世杰个人一切,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郑萍与陈世杰同居日子时刻短,一起产业中较多系其与郑萍同居前一切,故其承继人应适当多分。据此,1989年11月27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定:一、原告谢东辉、郑兆本承继被承继人郑萍遗产债务人民币6000元、“夏普”20?彩电1台、被面4条、毛巾被1条。二、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承继被承继人陈世杰遗产人民币16810元、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收录机、电视投影机、金项链及日子用具等共30余件。第一审宣判后,原告谢东辉、郑兆本以原审判定切割郑萍、陈世杰遗产不合理,未表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准则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除第一审查明的现实外,又查明,据公安机关对郑萍、陈世杰被杀戮时刻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证明,陈世杰的逝世时刻先于郑萍20分钟左右。还查明,郑萍、陈世杰被害后,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与被上诉人陈世军等4人一起出资并掌管了凶事,被上诉人送的花圈上称被害人郑萍为“弟媳”。陈世杰生前借被上诉人陈瑞玉人民币1000元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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