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当中,劳动者自愿放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合同的行为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2019-03-11 16:10浏览量:1041

听讼网)生活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希望通过不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方式可以减少用工成本;也有一些劳动者,由于无法长期固定在某地上班,为了减少社保扣款,多得工资而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那么,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合同的行为有效吗?

陆某早些年进入某公司工作时曾面向公司提出,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某公司同意其请求并每月给予其300元的补贴。之后陆某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了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8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并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那么,陆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听讼网李小娟律师认为,陆某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合同的声明的效力问题,目前在法律实务中的观点比较统一:陆某在入职该公司时签的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的声明是无效的。主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养老保险的权利。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法定义务就不可以放弃。故而,陆某在入职该公司时签的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的声明,违反了上述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陆某在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提出补缴养老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还是需要给点支持的。但是陆某却不能以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戒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即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归责于用人单位。只有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才符合上述法律的立法宗旨。

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成都在线律师网页建议双方都应当切实履行。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