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7 11:11浏览量:2001
一、扼要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定了一份房子租借合同,约好两边在租借中若产生胶葛,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原告王某现因租借期限届满,向房子所在地东湖法院申述,要求被告李某腾退房子。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统辖权提出异议,以为其已书面约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其住所地在西湖区,本案应由西湖区法院统辖,恳求将本案移交至西湖区法院审理。二、定见分岐对本案的统辖首要存在以下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本案虽不触及不动产产权的承认或改变,但它触及到了承租人对不动产有无持续使用权的问题,也归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关不动产的专属统辖的规则,由房子所在地法院统辖,当事人作出的违背专属统辖的约好无效,本案依法应驳回被告提出的统辖异议。一种定见以为,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因不动产品权提起的诉讼。本案触及的房子租借胶葛,本质为合同实行中的争议,归于合同胶葛,当事人能够挑选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本案依法应移交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三、分析本案统辖争议焦点是房子租借合同胶葛的统辖终究归于不动产胶葛的专属统辖仍是归于合同胶葛的特别地域统辖。其争议本源在于各自对不动产胶葛的界定纷歧。笔者以为,关于何为不动产胶葛这个问题,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规则,但参照《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4条“不动产品权诉讼案子,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仅有有统辖权”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l0条“因不动产之物权或其切割或经界涉讼者,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统辖。其他因不动产涉讼者,得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统辖”之规则精力,对我国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理解为专指因不动产提起的物权诉讼,包含不动产挂号胶葛、所有权胶葛、用益物权胶葛、担保物权胶葛、占有维护胶葛。本案诉争房子租借合同胶葛,虽与不动产发作牵连,但因诉争法律联系发作的根据是当事人世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归于债务债务胶葛,并非不动产品权胶葛,不该适用专属统辖,而应适用合同胶葛的特别地域统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子租借胶葛怎么确认统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则:“凡在租借联系存续期间发作的房子补葺、租金、腾退等胶葛,一般应由房子所在地法院统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更契合“两便”准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统辖。”已然该类胶葛仍归于合同胶葛的领域,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则,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统辖。本案当事人既已书面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应尊重当事人的挑选权,移交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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